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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亮:什么样的“被索要”才不是行贿?

2024-05-21

  最近,总有咨询者提出:“当时他给我要钱,没办法我就给了他,凭什么现在要调查我、追究我?”“他要钱,如果我不给,他就不给我业务做,我也实在没办法”“他也没有说要,但是如果我不给他,我们公司就会出局了”。

  类似这样的诸多问题,引发我的一些关注和思考。

  那么什么样的“被索要”才不构成行贿呢?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是被索贿者不构成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索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形式,即“行为人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为“索贿”。对索贿者,比照一般受贿给予更重的刑事处罚,表明了法律对索贿严惩的态度。

  相对应而言,《刑法》第389条在设置行贿罪时,对”被索贿者”进行了上述规定,从而体现了法律对“被索贿者”的宽容与保护。

  接下来结合具体案例一一分析:

  首先,刑法并没有使用通常所称的词汇“索贿”、“索要”,而是使用了“被勒索”。从生活中的一般常识来讲,勒索与索要也存在程度上的明显不同,前者明显重于后者,意思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用词在《刑法》中出现过两次,另一次是《刑法》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

  这里存在一个递进的层次,即【要——索要——勒索】,而这种递进的层次中的界限和区别,则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细致规定。

  分析其中的层递关系,一方向从要的人行为(包括语言、动作、暗示等角度出发)入手分析,看要的人是否传递出明确的“你不给就不行”“你不给就会有大麻烦”或者说“你不给,我肯定放不过你”,类似这样的意思;另一方面从被要的人的行为入手分析,“如果我不给,我会面临什么后果”“除了给他钱,我还有无其他的选择”,看被要的人所受到的心理强制程度。

  如果有人提出索要财物,而送财物的行为人也顺势投其所好给予财物的,则这种情况算不上受到了强烈的心理强制,肯定不能视为被勒索。关于什么样的情况,算是受到了心理强制,只能通过具体的案例具体呈现、具体分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案情如下:2010年4月,被告人胡某松请时任某县国土局局长的姚某军(已判刑)提供帮助。姚某军明知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对某县某村某粘土矿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让该矿负责人王某明将某村50亩土地出让给胡某松开采铝矾土资源。姚某军和胡某松商定所得利润分为3股,姚某军在未实际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占2股,胡某松占1股。2011年1月至11月,杨某根据胡某松的安排分数次将所得利润2股合计人民币320万元送给姚某军。2014年11月,姚某军调回某市国土资源局,姚某军让胡某松为其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胡某松考虑到姚某军在某县工作期间对其提供了帮助,以及后续还需姚某军继续关照,为姚某军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5.18万元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2012年至2019年的春节,胡某松以给姚某军孩子压岁钱为由,分八次累计送给姚某军5万元港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胡某松为姚某军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是否构成被索贿。购买帕萨特汽车虽系姚某军主动提出,但姚某军未对胡某松形成心理强制,胡某松也并非被迫给付财物。当姚某军提出明确要求时,胡某松为了维护现有关系和取得预期利益而积极回应、欣然接受,可见其主观上是自愿为姚某军购买汽车的。综合全案来判断,在长时间的、多次的行受贿过程中,胡某松与姚某军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不符合被索贿的实质要件。故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构成行贿罪。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被索贿者”虽然宽容,但也尽力避免“一要就给”、“一个眼神就送”的这种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我们再分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与“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列成为索贿案件中给予财物者不成立行贿的必要性条件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人的犯罪目的。因此,认定行贿罪时,要求行贿人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罪过。如果行贿人是为了谋求合法利益,则肯定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例如,行贿人为了按时获得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不能认定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一条款不涵盖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谋取的利益不正当;二是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三是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值得注意一个问题,随着国家对行贿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加,司法实践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也发生着细微的变化。

  综上,“被索贿者不构成行贿犯罪”,这种说法并不严谨,而是说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同时也不是行贿行为,即不仅仅从犯罪体系中排除这类行为,而且这类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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