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研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走私犯罪风险及防范策略,笔者精研了目前可查的50余份公开判例,从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典型手法、主体责任、定罪量刑、税款计核、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以期探讨形成跨境电商行业全面合规路线,供业内人士参考。
此前的文章中,我们探讨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犯罪手法、定罪标准、涉及主体的类型及责任展开分析,本篇就此类案件中影响最终量刑的要素进行探讨。
一、量刑要素分类
01法定要素
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是否未成年人、是否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情况、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以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要素,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等。
02酌定要素
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二、判例中出现的影响量刑的情节
本次检索的判例中,并无“从重”量刑的情况,“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况较为普遍,影响量刑的主要要素包括偷逃税款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
详情可见下图,其中量刑幅度参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关于单位犯罪、主从犯、偷逃税款金额均已在本系列前几篇文章中进行过深入分析,本文不再赘述,以下仅就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三个影响量刑的法定要素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三、自首
01基础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包括“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两个文件详细规定了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的情形,本文不再赘述。
02特殊情形
1.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款)
2. 单位犯罪中的自首
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第21条)
3. 翻供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款)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
四、立功
01基础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02特殊情形
1.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3.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属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较新的制度,其中“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且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需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只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需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基本遵循如下原则:
1.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
2. 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3. 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4. 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5.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6.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仅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7.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大于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
8.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
六、律师提醒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刑罚较重的经济类犯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长期经营、大量交易,一旦被查发,极易达到“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此时,在存在主观故意、偷逃税额难以核减的情况下,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将降低被告人最终所受刑罚严重程度情节具有重要意义。
但量刑不是简单情节或数字的加减,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是一项系统工程。
无论是在自查中发现自身有走私犯罪风险,还是已经被侦查机关查发,均应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可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酌定情节,与办案机关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提高办案机关对采纳辩护意见的可能性,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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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 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孙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海关及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国际经济特许人才专家库”首批成员。
孙怡律师累积十余年涉海关与国际贸易法律实务经验,精通海关关税、监管、稽查、企业管理等业务相关执法政策,熟悉国际贸易与融资交易实务,执业以来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关务与财税合规、进出口企业涉税争议解决、海关AEO认证辅导、海关稽查应对、海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走私犯罪辩护、跨境电商全流程法律服务、国际贸易与贸易融资诉裁代理、进出口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擅长领域:海关法 税法 国际贸易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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