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视点

张忠: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2-05-17

在和客户接谈中,我不只一次被问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告诉家属说,这个案件事实清楚,没啥可辩解的,不用请律师,请了也没多大用,客户随即用一种带着疑惑和期许的眼光看着我,希望我可以释疑解惑。这个问题似乎也是很多客户甚至律师的疑问,道理显而易见,公检法自己难道不会依法办案吗?一定需要律师吗?被誉为当代美国最伟大的律师亚伦·德萧维奇的著述《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曾提及19世纪英国律师亨利·布鲁汉的名言:辩护人为了拯救当事人而去使用适当的方法或利用各种机会,以他人甚至自己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这是身为辩护人最重要也最毫无疑问的义务。


回到现实,我们来谈谈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有没有用,能发挥什么作用。


一、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能为当事人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这个总的职责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分别就律师在侦查(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做了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同时,律师还享有查阅案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等。


下面,我们来详细谈谈律师拥有的上述职能或者权利。


(一)会见


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外,接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然,其他辩护人(指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理论上也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而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和亲友被许可会见的情况几乎没有,也就是说,律师几乎是唯一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职业。与此同时,侦查期间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


让我们站在被立案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视角审视这个问题。被国家公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剥夺了人身自由,肉体和精神处于极度紧张和焦灼甚至恐惧不安的犯罪嫌疑人,求安全乃至求生的本能,使得其对获得外界的信息尤其是专业法律帮助的渴望格外期盼:我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我会被判多少年?有哪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去争取?有没有可能尽快出去?在这个特殊时期,律师无疑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是犯罪嫌疑人眼中的一道光。通过会见,律师可以直观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了解到其涉案的基本事实和大体脉络以及主要供述和辩解,进而评估出其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未来可能的走向甚至大体的裁判结果。与此同时,律师通过会见,会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案件的上述评估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针对性地做心理辅导,使其“心中有数”,在配合调查的同时,也配合律师最大限度地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一系列的工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律师的会见,是处于被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与家人和单位之间联系的唯一方式和渠道,律师适当频次的高质量会见,对犯罪嫌疑人和家人心理抚慰的积极作用毋庸讳言。另外,除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外,法律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会见很重要,但律师如果仅仅停留在会见和感情抚慰的浅表层面,那显然是不称职的,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律师能做的还有很多。


(二)代理申诉和控告


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虽已大幅降低,但仍不时或有所见。按照刑事诉讼法列举的情形,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从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或者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行为的直接感知者,而在押期间几乎唯一的倾诉对象就是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的作用无可取代,其完全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对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争议的申诉,以及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控告。要知道,律师制度的顶层设计,本质就是对公权力的一种有力制衡,缺失了这种制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有效保证。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定期间内彻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两种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现实条件等因素,向侦查机关书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是有一定可能性的,虽无绝对把握,但希望和可能始终都有,有必要全力去争取,对犯罪嫌疑人和他的亲人而言,是否被羁押,意义大不相同。


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单独提及,那就是被移送审查批捕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在整体羁押率仍较高的当下,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获批的概率,远低于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从而不被批捕的情形。律师通过扎实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正式书面意见和与检察人员口头沟通两种方式,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并不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2年1-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为38.1%,同比上升11.1%,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不捕率也在缓慢走高,而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必须顺势而为,积极作为,在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全力争取犯罪嫌疑人不被继续羁押。另外,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也无需气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一种继续救济的有效途径。通俗地讲,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依然有权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书面意见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做进一步审查,审查其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果没有,则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同样意义非凡。


(四)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这一点同样很重要。除特殊案件(如涉恐、危害国家安全等)外,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约见侦查人员,而后者应当向律师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对于律师初步掌握案情、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同样非常重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犯罪嫌疑人的家人通报相关情况,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庭亲人之间间接沟通不可或缺的信息渠道。


(五)调查取证


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与此同时,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言以概之,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并不是只能被动应对,无所作为,而是可以在必要时主动出击,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各种证据,并及时提交办案机关。


二、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有更大的工作空间,也可以有更大作为。此时,侦查机关已将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律师有权调阅全部卷宗并加以审查,进而对证据体系予以梳理,整理出有罪证据与罪轻证据,甚至无罪证据。之后,律师可以针对指控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应当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意见,并可以对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打包”,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中止、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品格证据等诸多方面的事实与材料。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一环节的重点工作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争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二)刑事诉讼流程最后的审判环节


法庭是刑事案件的最终战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原则下,一切证据都必须在庭审中充分展示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毫无疑问,庭审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决战场所,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展示律师专业风采、打动和说服裁判者的最佳舞台,正所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也需要雄辩。律师要做的,是“吃透”案情和全部事实证据,熟悉所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科学知识,掌握被告人的心理和家属的预期,对公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或反驳,并回击其不实指控和站不住脚的控诉意见,为被告人全力争得一个最不坏的结果。由此,立足于事实和证据,称职的律师,要凭借对知识和智慧的娴熟运用,凭借缜密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凭借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洞察,充分论证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意见和理由,最终完成一名律师在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的全部职责和使命,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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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  忠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区、市、省、最高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其中从事公诉工作11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11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千件各类重大复杂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含部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与他人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随后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历任顾问、高级联席合伙人。2020年1月晋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2021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高级合伙人,2021年7月补选为中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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