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视点

胡海:证据为王专业致胜——一宗三换罪名的不起诉案件是怎样炼成的

2022-05-23

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刑事案件定案的基石是证据体系和证明体系。作为刑辩律师,在办理每件刑事案件时,秉持无罪推定的思维,不能囿于之前的有罪判例盲目作有罪推定,而是应当尽力将案件朝无罪或罪轻的方向去推动,这既是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是一名刑辩律师的基本操守。具体到一个城市而言,这个城市的司法机关适用刑法是否秉持罪刑法定?是否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关乎营商环境好坏,更关乎城市文明的高度。最近,由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胡海律师代理第一被告人肖某某、沈忠律师代理第三被告人罗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落下帷幕,最终以公诉机关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全案三名被告人全部无罪释放。本案历经1年8个月的羁押,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罪名由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次变换,最后撤诉并决定不起诉。这个案件,是民间借贷入刑案件近十来年在中国大地的一个缩影,反映了法律的变迁和完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需要我们在历史的经纬里和事实的海洋中,厘清所有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厘清的过程需要无比的勇气和精深的专业,更需要需要智慧的理性和恒久的坚守,最终才有可能达到有效辩护的彼岸。


一、开门见山,坚持初心

——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适逢疫情仍然比较严峻,二位律师克服重重困难多次预约和安排会见,听取了肖某某、罗某某两位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两位犯罪嫌疑人均陈述自己只是在单位打工的人员,肖某某虽然挂名某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并不负责管理,只负责分公司车辆抵押和解押手续的办理,平时只拿着数千元的工资,并无任何提成和分红;而罗某某在分公司工作时负责风控工作,与银行贷款的风控职能完全一致,如对贷款的身份、职业、家庭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履行工作职责,而且案发时已经升任省级风控经理不再具体管理分公司业务,怎么又构成犯罪并承担十年以上的罪责呢?压力如巨石压顶,令人窒息。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二位律师及时复制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随后查阅了法律法规和大量近几年同类案例,发现类似行为全国法院包括广东、深圳都有不同的判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登载的裁判文书,此类案件如果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基本上都按照有罪判决,有判诈骗罪,有判敲诈勒索罪,还有判寻衅滋事罪的,可见当时司法判决标准之混乱。二位律师经过对本案证据的深入研究后,对本案有了一个统一的认识,就是无论全国有多少有罪判决,不能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本案是一个无罪的案件,他们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更不符合“套路贷”的犯罪特征。自此,二位辩护人在整个辩护过程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的方向,坚守对无罪的内心确信,并围绕这个目标而展开各项辩护工作。


二、强化审前辩护,夯实案件基础

——最大限度降低办案检察官内心确信


(一)关口前移,

审查起诉阶段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许多律师认为律师的工作主要在法庭上,但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庭前辩护工作包括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均显得越来越重要,辩护工作前移已经是必然趋势。二位律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的委托,接受委托后二位律师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了会见并查阅了案卷,以最快的速度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发现本案事实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的“套路贷”诈骗事实完全不同,起诉意见是完全错误的,本案被告人并不够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诈骗。


二位律师及时撰写了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一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指出《起诉意见书》的定性错误,指出:本案的本质属于民间放贷行为,有非法经营的性质,但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不属于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套路贷”犯罪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并将检察日报文章《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一定是“套路贷”》作为附件提交。


二是通过分析卷宗呈现的证据与事实的矛盾所存在的问题论证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28起诈骗事实不能成立,本案证据存在不能解释的重大矛盾,公安机关在适用证据认定事实方面以偏概全,全面采用少数客户的一面之词,《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三是向检察官提交了大量按无罪处理的同类案例,指出本案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对本案的处理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辩护律师特别指出,从当时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从全国法院审判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已经从民事审判中得到了较好的纠正和控制,许多案例已经树立了审判此类案件的标准和原则,此类案件从民事角度已经可以公正解决,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广东省来说,与本案类似的事实被认定为犯罪和“套路贷”诈骗罪的情况很少,法院一般不将车贷案件作为“套路贷”诈骗犯罪处理,只是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涉及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未对整个车贷行为从整体上作出刑事犯罪的认定。


在佛山、东莞、广州地区的法院司法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通过民事判决裁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裁判要旨,较好的解决了这种历史性和阶段性的社会融资纠纷。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如果公安机关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商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环境,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辩护律师积极联系检察官当面交流,态度坚决地表达了无罪辩护的意见。最后,检察官虽然没有采纳无罪意见,但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起诉意见书》的诈骗罪改变为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由28起减少为14起,将案件基础事实大大降低,辩护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管辖异议,

为充分辩护赢得宝贵时间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不久,辩护人接到受理案件的法院通知,本案将在4月中旬开庭审理。而出于以下几点考虑,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如此早时间开庭:一是本案的审理法院也是原移送案件的法院,虽然单纯从管辖角度,本案并不明确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但由该法院审理自己移送的案件,裁判者的中立性受到影响,是否有违公平值得商榷;二是本案系疑难复杂案件,涉及事实、证据和专业领域较多,如果匆忙开庭,案件事实较难查清,法律适用也较难论证清楚;三是被告人亲属正在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没有完成;三是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罪与非罪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当时全国对此类案件有罪判决例较多,开庭太早可能造成法官根据相关判例草率下判,开庭延期有利于辩护人开展工作,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为了争取辩护的时间,二位律师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审判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辩护律师及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通过电话向办案法官强烈反映辩护人的要求。最终法院也出于公正角度,将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问题上报上级法院决定,虽然最终上级法院仍然决定由原受理法院管辖,但为本案的辩护工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三)围绕价格鉴定不断提出

程序性申请,营造有利于辩护的态势


当前的司法环境处在完善的过程之中,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及办案责任终身制的贯彻实施导致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也导致一些司法人员办案动作僵硬,机械司法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为避免法院在比较草率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二位律师认为应当将本案程序性的事项用到极致。事实上,一些本质上无罪的案件,是经不起仔细推敲和审查的,尤其是在证据和事实方面。二位律师经过对本案证据和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真梳理和研究,发现本案存在证据链不完整、价格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事实推定不能成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为此,二位律师开庭之前,陆续多次向法院提交了《车辆价格重新认定申请书》《通知价格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并及时电话口头沟通向法官提出申请,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


(四)充分利用庭前会议,

取得对我方有利的辩护态势


由于本案属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加上二位律师和本案其他辩护人坚决的无罪态度及前期大量的铺垫工作,引起了本案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遂决定本案于2021年6月9日召开庭前会议,主要讨论解决案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庭前会议中,各位辩护人初步表达了对本案的意见,均作无罪辩护,与出庭的公诉人进行了初步交锋。二位辩护人,利用庭前会议的机会,不仅提交了多分调取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也初步指出了本案在证据上、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为了有利于开庭充分质证和查明案件事实,辩护人提出了检察机关的示证方法应当明确不能大而化之,而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明自己的证明目的,最后就公诉机关示证方式达成了一组证据一证明目的一质证的对辩护有利的举证质证方式。通过庭前会议的较为扎实、有理有据的意见表达,在承办法官心中种下了无罪的种子。这一点从后来开庭时,法官、合议庭对辩护人的态度就可以说明。


三、全力迎战庭审,全面无罪辩护

——充分履行刑辩律师的神圣职责


(一)周密准备,迎接挑战


因疫情的影响,本案开庭时间一拖再拖,最终定于2021年10月27、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这种方式对开庭效果有一定影响,也一定程度影响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交流。在开庭之前,二们律师分别先后到看守所对二名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安抚了被告人情绪,核实了关键证据,统一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和认识。二位律师对开庭做了精心的准备。由于两名被告人是同一分公司分管的不同业务板块的人员,分工不同,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二位律师为此准备了数十个当庭发问的问题,制作了发问提纲;就本案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撰写了理据充分的质证提纲;对辩护方调取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准备了扎实的举证提纲;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形成的主要无罪辩护观点和论证也进行了归纳整理,为当庭的发表进行了充分准备。通过周密细致的准备,迎接两天庭审的严峻挑战。


(二)证据为王,细节致胜


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刑辩律师不能囿于之前同类判决的结果,来制约自己对代理案件的思维。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自己鲜明的个体特点,主要表现在证据上,证据是刑事案件指控事实能够成立的基础。而对于同类案件,可能因为办案机关的不同、办案地域的不同,在证据侦查的水平和质量上有很大差别。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虽然也参考了之前在全国、广东地区的同类案例,并没有动摇作无罪辩护的初衷和决心。在吃透案件证据和努力指导被告人亲属尽量取得相关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在庭审中,我们通过发问、举证、质证,本案证据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固定到庭审中,大量证据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存在问题,乃至证明内容上不仅不能说明控方证明目的,反而辅证了我方的证明目的。在法官的主持下,两天的时间呈现了一场高水平的庭审,最大力度维护了庭审实质化的尊严。


1、精准发问,揭露矛盾


在开庭发问环节,我们在充分准备发问提纲的基础上,抓住焦点问题进行发问。从起诉书入手,抓住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使用手机、微信指挥拖车,同时从本案证据中举出5宗合同由其他人签订并非被控的所有合同均由肖某提供的事实。同时,从分公司的成立、职务的任命、人员的安排、工资的发放、业务的开展、规章制度的制订、被告人是否从本案中获利等几个方面,呈现出两名被告人实际只是在公司打工的工作人员,对公司的决策没有任何权利,只获利劳动报酬,并未获利公司经营的收益。并且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放贷,对外催收的责任并不由该公司负责,而现在司法机关将公司因催收产生的问题归责于分公司经营人员,显然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


2、精确质证,有的放矢


一是车辆价格认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车辆价格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存在规范不明确、主体不明确、程序不严格等问题,认定走过场、形式主义现象严重,基本上公安怎么提供材料,就按公安提供的材料认定。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价格认定,认定过程十分草率。根据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三)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 面准确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实物状况等影 响价格重要因素的。”根据2020 年 4 月 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相关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规则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出机关还应提供机动车实际使用状态、配置、保险 信息、已行驶里程、检测记录等信息并书面确认。(一)涉案机动车已经灭失的;(二)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申请时,涉案机动车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本案车辆价格认定,认定机构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而按照旧规范认定。此外,本案认定车辆价格的信息大部分根据借款人口述形成,有很大的误差;而且多辆车的拖车时间与借款人证言不一致,也与被告人亲属调取的维修记录的里程不一致,导致价格认定不是基于真实的信息之上。二位律师经过精确质证,认为这些价格认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合理性,有失公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是拖车事实和犯罪数额的真实性问题。经过二位律师对本案证据的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14位被害人中有6位被害人的车辆并不是被深圳总公司拖走,有的是被其他债权人拖走,有的是被法院扣押,有的是已经与分公司协商解决。而被害人何某某,其因借该分公司贷款起诉后,在自己车辆被其他债权人强行拖走走后,仍然在法院和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称其抵押车辆被二名被告人的单位拖走,公然做虚假陈述,导致本案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此外,本案被拖车的事实主要证据是被害人(借款人)的单方陈述,而为这些贷款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多名分公司业务员在证人证言中却根本不知道车辆被拖走的事实,这些被害人的陈述显然属于孤证。胡海律师还在质证中指出,在除了上述6辆车不是肖某某公司拖走外,还有5辆车的抵押贷款业务肖某某根本没有参与,最终肖某某在本案的涉案数额最多只能有4万元余元。


3、不卑不亢,据理力争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突然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提出本案被告人构成“套路贷”犯罪的观点,并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该意见明显与起诉书内容不一致。对此,胡海律师及时向法庭指出公诉机关当庭改变公诉书主要指控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善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后经审判长向公诉人发问确认,最后检察官表示以《起诉书》的意见为准,避免了对被告人不利的意见进入指控内容之中。


(三)理清逻辑,辩明法理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是:该分公司是车贷的具体办理单位,是车贷业务的主要承办者,现在车辆已经被他人拖走,后分公司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由此可以推定分公司采取拖车的方法对借款人进行敲诈勒索,应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二位律师当庭指出,本案被告人的工作单位该分公司实施车辆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民间违法放贷行为,但在2019年10月21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属于犯罪行为,并从行为的客观表现、犯罪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难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认定错误、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坚持刑罚的谦抑性等多个方面,当庭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胡海律师指出: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本案的业务模式在我国长期、大范围普遍存在,在很长时期内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甚至是支持。


本案中,不少客户都是两次以上借款,充分说明了这个业务模式解决了不少客户的资金燃眉之急。因此,从总体来看,该业务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金的有序流动,解决了一些个人、企业流动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本案如果不尊重历史而按照犯罪处理,将带来极差的社会效果,最终出现的结果是使“老赖”逃避了债务,刑法和刑事司法成为“老赖”恶意利用的工具。相反,那些既解了资金周转燃眉之急、又完全还款解押的绝大部分正常借款人却成了这个案件的“牺牲品”,本案的有罪判决在他们的心中必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本来可以赖账却坚守了诚信和契约精神。这种效果难以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庭审后,二位辩护人根据庭审情况,撰写了逻辑清晰、论据扎实、内容丰富、说理充分的辩护词提交法庭。2022年3月16日,当第一被告人走出看守所后怀着激动的心情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律师,表达无尽的谢意,此时辩护律师感觉所有的付出是值得的。我们要感谢每一位公正办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毕竟作出这个决定对他们来说并不容易,通过这个案件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存在,也感受到普通老百姓的朴素情感。


四、写在最后


回顾本案的辩护历程,我们在享受成功喜悦的时候,也对刑辩业务今后的发展有所感悟。德和衡深圳刑事业务部成立时间不过三四年的时间,从原来的二三人至现在的十余人,规模不断扩大,力量不断加强,业绩不断增长。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感觉到团队作战是我们的致胜法宝。在一般人的眼中,刑辩律师更注重个人标签,有着天然的单打独斗的特性,别人看重他的也是办理成功了多少无罪案例。随着时代的发展,刑辩业务在走向专业化的同时,也逐渐凸显出团队化的发展趋势。要真正做到团队化却是不容易。德和衡深圳所刑事业务部成立以来,一直倡导德和衡总所“尊重、包容;关爱、信任;共享、分享”的核心价值观,强调团队精神,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团队协作。胡海律师与沈忠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保持沟通协调,在有争议和冲突寻找平衡点,统一步调,最终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辩护的过程中,二位律师能够互相弥补、互相提醒,在认识一致的问题上形成合力,这有力改变了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利状态。我们认为,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组织实力强大、各具专业优势和特点、相互取长补短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组团辩护,会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较好的效果。做好这项工作,除了在思想上要重视之外,平时必须在团队建设方面下功夫,德和衡深圳所刑事业务部经过近两三年的努力,在这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本案开庭前,胡海律师写道:引领城市向上的力量首先是让所有公民相信这个城市的法治文明!


在两天的庭审结束后,胡海律师写道:想说的还是,引领城市向上的力量首先还是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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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   海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德和衡刑事业务中心副总监,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控告、经济类和金融类争议解决和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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