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能否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绝大多数案件能否得到执行的关键,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在胜诉判决后,顺利实现回款,降低财产损失的核心。目前,我国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采取依职权调查方式为主,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相结合的方式。实践中,鉴于法院执行人力有限、执行法官办案人员少、案件量大等原因,法院基本仅能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金融证券账户等有限信息,而更多的财产线索则仍需要申请执行人予以提供。目前,陆阳律师团队经过长期诉讼代理实践摸索,不断累积经验,总结出协助执行的方式,有效运用于推进执行工作。
协助执行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在查找、确认、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发现大量的客户不擅于运用也不重视通过申请法院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下面我们用一则案件来详细阐述如何巧用协助执行通知书手段维护债权人权益:
案情介绍
A银行于2018年3月向建筑公司B公司一次性发放贷款3000万元用于B公司采购建筑材料,贷款期间为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并以在建房屋进行了抵押。后B公司未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还款责任。
借款人B公司逾期付款后,A银行提起了诉讼,一、二审判决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违约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A银行要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B公司抵押的房产进行执行,但此时部分商品房买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暂时中止了上述房产的执行。而在该执行异议程序中,商品房买受人提供的证据也对A银行较为不利,A银行的债权面临无法全部受偿的风险。
银行视角下执行问题的突破
律师在执行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研判案件后发现,由于执行异议案件进展不顺以及执行涉及众多房屋购买者,即使A银行胜诉,完全执行房产的阻力也非常之大,若仍然将关注的重心放在实现抵押权上,A银行实现债权将漫漫无期。通过前期深研案件文件,律师发现B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建设公司,承包过众多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凭借长期积累的众多执行案件经验,律师敏锐的断定B公司还有其他应收账款,因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一般会扣留一部分应付资金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过后才会向总包方支付。基于此,律师团队通过大数据搜索、走访项目以及调查迅速的判定其在C公司有相应的质保金,向法院提供了初步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立即向C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得径行向B公司支付,并反复的与法官沟通以及阐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必要性,最终促使法院向C公司发送协助执行函等相关文书。在法院向C公司发送相关文书后,法官通过向C公司核实发现确有2000万质保金即将到期,并顺利的执行了该部分质保金,从而大力的维护了A银行的利益。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此外,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向以下主体发送:1.被执行人享有特定收入(如工资、投资权益)的单位;2.被执行人开立账户所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3.不动产及特定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特定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证照的登记机关;4.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单位;5.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般为,要求管理、掌握或可能掌握有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从而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以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得以履行。也就是说,在“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这个方面,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相应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向管理、掌握或可能掌握有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而协助法院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办理。如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产生责令履行协助义务或追回已经转移的财产、罚款、拘留、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等责任。因此,法院向管理、掌握或可能掌握有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事实上取得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功能。
此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相应债权需提供相应的证据,鉴于申请执行人作为交易外第三方可能无法向法院提供完全确凿的证据,因此,在提供能够引起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后,要积极向法官阐述已经达到了初步的举证义务以及向第三方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必要性。实践中,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是否采取一定执行措施的裁量方面,法官也主要考量该措施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能够促进执行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第三方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质上并不会侵害其合法权益,因为如若该第三方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即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第三方如果认为债权不存在或者还未到期,可以直接提出异议,而一旦提出异议后,法院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向第三方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不会侵害其权益。
律师法律建议
陆阳律师金融业务团队常年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服务,在帮助金融机构客户于执行环节更好的回款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陆阳律师金融业务团队提醒金融机构客户在处理执行案件问题时,要注意:
1.加强贷前、贷中审查,及时掌握可能的财产线索。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要对款项用途和借款人主营业务有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借款人与大客户的合作协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存档,既起到在贷前审查评估借款人的现金流情况以及还款能力作用,也便于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从而更好实现回款。
2.要高度重视执行程序,委托专业律师跟进,及时的与法官沟通,积极地提供当事人潜在的财产线索,促使尽快实施保全或执行措施,进而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和威慑力,以实现尽快回款。
3.要重视通过申请法院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大数据检索、实地调查等各种形式搜集被执行人对第三方可能存在的债权,并积极的与法官沟通以及阐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必要性,促使法院向相关方尽快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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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陆 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金融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陆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MBA。陆阳律师执业积十余载,为渤海银行、蒙商银行、徽商银行、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华润公司、中船重工、光大金控、民生科技、北京顺义科技创新集团、中融信托、中植资本等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陆阳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市律协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并荣获IFC1000互联网千人会“2016年度互联网金融十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PPP智库”专家,“2015年度新三板新锐人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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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振南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助理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投资与并购
方振南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曾就职于山东某中院。从事审判工作近6年,接触过大量公司、金融类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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