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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遇到警察执行公务,公民该如何应对——对西南某市民警在执法中开枪致人死亡事件的分析

2022-06-02

一、媒体报道的简要事实


据“大象新闻”2022年5月31日报道:5月30日晚,西南某直辖市城区有两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刮擦事故,车主随后报警,有现场目击者称“事故并不大”。民警赶到现场后,当事男子疑似和民警发生了冲突,“女子一直在拉扯警察,过程中将警察的帽子打掉,之后警察将女子按倒在地”。随后该目击者就听到了枪声,“当时情况很混乱,也不知道怎么就开枪了,附近的居民都听到了,声音非常大”,随后其看到一名男子受伤倒地。而据该市公安局某分局官方微博5月31日发布的情况通报称,5月30日18时50分许,主城区某商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分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该男子的死亡无疑是一起悲剧,我们期待调查结果可以还原客观事实并准确界定责任。公众现在最关注的,无疑是涉事民警在当时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二、人民警察佩戴和使用枪支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称条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例第九条详细列举了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紧急情形: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2015年1月公安部发布,自当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有人也许会问,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怎么会佩戴枪支?事实上,这是重庆公安机关特有的交巡警制度,即肩负两种甚至多种职能的警种,民警按照规定佩戴枪支是合法的。


三、基于媒体报道内容对此事的初步分析


对照本案的情形,据前述媒体报道及当地公安机关官微通告的内容,翁某是否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具体而言,事发时翁某是否持械(包括持有具有杀伤力的锐器或钝器),是否具有抢夺枪支、妨害公务乃至袭警的意图和暴力行为,民警开枪前是否“经警告无效”,开了几枪,有几枪击中翁某,翁某被击中的具体部位和死亡原因,目前均不得而知,尚待调查结果。另外,为应对紧急情况所需,前述《条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笔者注意到,从上述报道所配的现场图片看,案发地应为闹市区的交通干道,且事发时间为下班晚高峰,事发时有多名群众在现场围观,如开枪射击,极易因射击偏差及跳弹等原因伤及无辜,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除非紧急且有开枪必要,否则涉事民警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即“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与此同时,此事因轻微交通刮擦事故引发,损失较轻微,翁某为此选择激烈对抗执法并危及民警生命的可能性似应不大,换言之,不能排除执法过当、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当然,一切有待调查给出权威解答。


假设最终调查认定涉事民警的行为符合上述有关武器使用规定的话,则民警的正当履职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公安机关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相反,同样按照《条例》,如果民警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民警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给公民的建议


公安机关是法律赋予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职权的法定部门。对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作为公民应当予以配合,这是公民的义务,绝不能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予以阻碍和抗拒,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对于情节较轻的,可能会构成违法,会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公民也享有对民警执法的监督权,这是公民的权利。如遇到民警查验身份证或者盘问等情形时,公民有权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件和书面法律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口头传唤形式除外)。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执法行为的前提下,公民可以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这对执法活动也是一种有形或无形的监督和制约。对于民警存在明显不当甚至违法情形的,公民可以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向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而不能当场对抗。一言以概之,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作为公民,要充分知晓自已拥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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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   忠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区、市、省、最高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其中从事公诉工作11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11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千件各类重大复杂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含部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与他人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随后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历任顾问、高级联席合伙人。2020年1月晋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2021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高级合伙人,2021年7月补选为中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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