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挣钱越来越不容易的时候,一些人想“破圈”抓住新商机。在人声鼎沸的饭馆我也曾经感叹,“我要有这么一家餐馆该多好啊”!因为,在我看来一个生意兴隆的餐馆与印钞机无异。
近几年,在明星的加持下网红餐厅也大行加盟连锁之道,明星参与的连号餐馆越开越多。但这究竟是送福利还是割韭菜就见仁见智了。“狂欢之后是寂寥”,这不最近贤合庄加盟商维权的新闻又登上了热搜。
2021年4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许经营案例审判白皮书》(2018-2020)中也揭示了商业特许经营类争议的几个特点:1商业特殊经营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涉及行业相对集中,其中主要在餐馆、饮品店、外卖品牌的招商加盟;3加盟商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且解除特许经营关系的意愿强烈;4因非违约事由提起诉讼的比例高达八成;5冷静期逐渐成为合同解除的重要事由。
另外,根据该《白皮书》在商业特殊经营类争议解决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比例较高,这也符合经济类纠纷处理中“及时止争、和气生财”的大环境。在此类纠纷中,品牌方多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一是在特定经营地域范围内又许可其他人开展经营;二是未履行选址义务,或者在加盟商选址过程中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三是未对加盟商进行培训;四是未按时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
此类案件解决还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冷静期”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获得支持的比例较高,二是履行中的合同解除比例较低,三是加盟商的诉请被支持的比例高于品牌方。
一、签约前的考察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做出加盟某品牌的决定前,加盟商务必要查询品牌方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情况。(“商业特许经营”是法律词汇,也即日常说的“加盟”)。针对商业特许经营,商务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当您准备花钱加盟某品牌的,可以直接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查看品牌方有没有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的时间,办理备案的公司名称及品牌的具体信息。
从商业的角度看,品牌方未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也并非一概不能合作。因为的确存在一些新的品类、新的商业模式或者一些实力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加盟商迅速进入后是能够在短期内见到较好经济效益的。
详细了解品牌方的“特许经营资源”,也就是品牌方有什么资源值得您花大钱。例如,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贤合庄”的加盟商向品牌方支付了48万元的加盟费,三年合同期满之后每年还要支付2万元的续约费用。这些资源能不能为您有效赋能,是否物有所值事前要有一个明确的商业判断。
在法律上认可的特许经营资源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国家有权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和商号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品牌方的商标注册正在申请过程中,这个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必须要有其他一些配套资源的支持。
无论品牌方是否在商务部门做过特许经营备案,加盟商在做决定之前都要多实地考察几个加盟店,看加盟店的经营情况,看这种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品牌方的陈述和承诺是否都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有明确体现,且相关条款具体、可执行。
我们也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有“贤合庄”加盟商的签约对手是某个自然人而非公司,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因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只能是企业,不能是个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企业,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
二、加盟签约过程中常见话术及对策
1.我们可以帮忙您进行门店选址
品牌方通常会声称自己有丰富的经验、强大和丰富的数据系统协助加盟商选到一个绝佳的地址,以便开业就赚钱。但实际上,通常要求加盟商推荐几个地址品牌方来进行筛选,也不排除久久筛选不出合适的门店地址。
实际上,选址的确很重要,选址不佳的确不能生意火爆,因此出于对品牌方专业能力的信任,加盟商在加盟店选址上会较多依赖品牌方。但品牌方的选址水平和能力如何是一个难以评估和衡量的问题,即便此前选址成功也未必能店店都成功。如果再遇到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差的业务经理,那这个坑就深了。如果您发现对接您的业务经理一换再换,那警惕性就要再提升一个档次。但此时加盟商很多一部分费用已经付出去了,怎能不心急火燎。
因此,在加盟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选址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至少要约定在多长时间内选出双方都满意的地址,在一定时间段内未选定的品牌方要全额退款。避免在选址阶段双方发生信任危机时,纠纷的处理无据可依。
2.我们品牌方免费为您进行门店设计
品牌方一般都有一套相对全面的视觉识别系统和设计规范,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找工作室设计一套通常也无需花费太过昂贵的费用,而门店设计规范各家店之间相互学习、借鉴的成分也比较大。
如果您向根据自己所在的地域、街区,甚至根据加盟商老板自己的个人喜好提出一些个性化的设计或突出单店特色的时候有可能会被品牌方断然拒绝。尤其在老店翻牌的情况下,您想充分利用现有的装修和物料的想法会彻底落空。类似,在一些大的酒店特许经营中,品牌方对门店的规范详细到了各个位置灯照流明的要求。
如果加盟商是老店翻牌的,那么在谈加盟的过程中可以尽量争取较少幅度的“大拆大建”,在较少投入的情况下启用新的品牌。
3.您需要使用
品牌方指定的供应商
在品牌方完成设计后,您会发现只能使用品牌方指定的设备,因为这些功能区、位置和尺寸都是在这些设备参数的基础上定制的。
日常经营中还会要求加盟商从品牌方或品牌方指定的供应商处采买门店日常经营用的物料。
显然,这些设备的价格绝对是高于市场价的,并没有品牌方说的集采所带来的价格优势。
这部分的利润是品牌方一定不会放过的,“苍蝇再小也是肉”。但是加盟商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本地化供应或自采更有优势的原材料要求进行自采自办。
4.我们可以派驻经验丰富的店长
协助您管理和经营
“加盟啥啥啥,做甩手掌柜”。郭德纲的相声听多了也知道了饭馆是“勤行”,包括开饭馆在内的任何小生意想做甩手掌柜大概率是赚不到钱的。门店的日常经营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饭菜的色香味,对客服务是否到位,是否做到热情但不打扰都是需要加盟商亲自盯着和看着。一时看不到就难免撒汤漏水影响门店的整体收入。
加盟商在采购、出品、品质和收银方面应当有全面和系统的控制规则和标准,对门店的日常管理、促销、菜品更新和库存要有明确计划、跟进和执行反馈。从一开始就避免因为投资人的管理疏忽或者经验不足导致的投资失败。
5.您需要使用我们品牌方统一的收银系统
无论是出于充流水的需要,还是出于占用加盟商的沉淀资金也要,也或许是为了加强对加盟商的经营管理,收取加盟商的经营抽佣,品牌方通常会要求加盟商使用自己的收银系统收款。通常加盟门店开业伊始的经营款结算还能按照合同约定按周或按合同约定结算营业款,随着合作时间的变长,品牌方通常会单方延迟结算周期,无故占用加盟商的资金。
如果品牌方要求加盟方使用品牌方统一的收银系统的话,那么就要在相关合同条款中约定加盟商迟延结算款项的违约责任,以及在加盟商在维权过程中维权费用的负担。
三、纠纷发生后需要明白的问题
加盟商业是商业合作,经营风险要自担。在加盟这种合作中,品牌方向加盟商提供特许经营资源,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品牌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加盟商负责经营自负盈亏。从业务的实质来说,加盟商通过加盟某品牌是否盈利则不是加盟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说加盟商以加盟后没有盈利或盈利少主张解除加盟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加盟商与品牌方签署的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在现实中,签署的合同的名称多种多样,例如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还有使用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合同名称的情况。但是判断当事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不仅依据合同名称,而是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内容来确定合同的属性和法律关系的适用。
2、品牌方的不合规行为是否导致加盟合同无效?
品牌方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或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以及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而签署的合同无效。我们注意到成都市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贤合庄在2022年4月28日在四川省商务厅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未备案之前签署加盟合同不会无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何看待加盟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
在加盟这种商业模式中,品牌方为了快速推进业务通常会事前拟定一个模板合同,与所有加盟商均签署条款内容大体一致的合同。在品牌方提供的合同中,一般对自己有非常严密的条款保护,而对加盟商来说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大路货”,难以有保障。常见的内容如,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加盟商都无权要求退还加盟费,合同解除时加盟商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加盟商的违约金等不合理条款。也有加盟商自始至终都未认真阅读过合同,在纠纷发生后读合同时才发现上述条款的存在,捶胸顿足、后悔不已。加盟商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看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否不合理的排除了一方主要权利,加重了一方的义务负担。
4、合同中是否设置了冷静期条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即,在冷静期内加盟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也是为了缓冲加盟商的投资冲动所赋予加盟商一定的权利。关于“一定期限”到底是多久,这个要结合具体商业实践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平衡,根据法律实践通常是在加盟商尚未实际使用品牌方的特许经营资源之前。
5、能否要求“陈赫”承担责任?
需要看当时双方签署的加盟合同中并没有要求相关条款的要求,例如加盟店经营期间作为股东方的陈赫要到加盟店站台宣传引流,在合同有效期内陈赫作为合同约定的“关键人”不得退出公司的股东序列。如果没有这种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的条款约束的话,陈赫退出贤合庄的行为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常规的商业行为,而难以要求其个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顾金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拥有TMT、互联网、平台型公司法律实务经验,熟悉互联网产品法律及监管政策。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商法、消保法及数据隐私领域相关规定。
业务领域:公司法、投融资并购、企业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基础设施公募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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