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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芝凡等:优化营商环境——透析《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国有企业合规建设的积极推动

202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适用主体在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

 

在过往的实践中,这三类犯罪的行为模式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之间关系紧密,所涉的不当行为主要为竞业限制、利益冲突、侵犯商业秘密等,非国有企业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的时候往往会遇到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或者过高的证明责任。同时,这些行为又对企业的健康运行有着极大负面影响,甚至能决定企业的生死。因此,修正案将这三类犯罪的适用主体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这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国有企业也需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有了《刑法》的规定就可以忽视自身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尤其是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控制流程、问责机制等的设置。这是因为,不同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很多在国有企业属于当然禁止的情形(比如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在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中是可以通过股东以及董监高的意思表示、规章制度以及约定俗成的惯例等形成允许存在的空间。一旦这种空间出现,非国有企业要对于特定人员就上述三类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会存在障碍。结合上述,本文将介绍这三个罪名的修订要点,并据此探讨非国有企业对应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点。

 

一、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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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应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探讨

 

正如上文所述,修正案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巨大外部的支持,但非国有企业仍然需要练好内功,做好做实自身合规管理体系,进而有效预防这些犯罪的发生,并在真正需要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时有理有据。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方向可以包括:

 

1、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具体职责及相关权限,实现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分立制衡。

 

2、建立全面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在股权管理、投资管理、利益冲突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红线和底线,让经营管理事项有规可依。

 

3、完善事前报告审批体系,于企业章程等内部文件中完善企业在同类营业、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报告、审批程序,为内部合法履职提供具象的程序保障。

 

4、加强对业务流程的全面审核及风险排查,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5、增强合规培训,强调企业合规程序的具体操作、举报渠道的使用方法。

 

6、健全事发处置程序,例如证据固定、刑事报案等机制建设,及时准确地做出反应。

 

7、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管理:确保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不被侵犯。

 

作者简介

 

邢芝凡

 

德和衡(上海)律师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象山商会监事,中德律师协会会员,英国皇家仲裁员协会会员,法治日报特聘专家。

 

邢律师专注于企业合规、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刑、行、民交叉案件)、劳动合规和投资并购业务。邢律师擅长为企业构建有效的商事合规体系、提供日常合规主题咨询、领导或参与企业内部合规调查;擅长通过系统性的方案处理复杂商事争议;同时具有多次参与主导股权与资产交易的经验,项目行业涉及房地产、教育、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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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俐娅

 

德和衡(上海)律师所执业律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岳律师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企业合规业务,曾供职于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从业以来,岳律师持续为多个行业的代表性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日常法律服务,擅长从客户角度审核各类商业合同、协助谈判以及提供适当的合规意见。岳律师曾参与代理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熟悉诉讼、仲裁与执行的各个环节,能够与法院、仲裁机构进行良好且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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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民

 

德和衡(上海)律师所律师助理

 

郭树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手机:1527162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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