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戎燕茹、丁珊红律师及卢琦律师代理的北京哲明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王涛名誉权纠纷一案,哲明公司获得两审胜诉判决。这是德和衡律师代理的北京市建筑、交通运输行业的涉及网络侵权的重要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北京交通运输业商会会长王涛在北京建筑行业的微信群“北京土方行业联盟中心(364人)”“工程土方界东西南北大串联(154人)”“北京工程机械协会第四精英交流群 (126人)”“京★工程设备行业协会一群(500人)”等发布针对哲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晓明的举报信息公告,称哲明公司只收消纳费不收渣土等。哲明公司认为北京交通运输业商会及其会长王涛故意捏造、散布诋毁性言论,在众多行业微信群针对原告发表诋毁信息,并煽动社会向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和手机进行举报,蛊惑行业对原告产生错误认识,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律师观点:
德和衡律师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非法人组织名誉,给法人、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被告在未有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在众多行业微信群中发布肯定性词眼描述并评价原告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次,被告作为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并非其自身会员的原告,进行毫无依据的恶意抨击和诋毁,既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不具备合法合规的工作流程和依据,且被告煽动行业对原告进行大肆的负面集中举报,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也不符合行业自律组织对于行业进行健康正常合法的引导和促进,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一审判令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在权威法律报纸《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向北京哲明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连续30日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决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赔偿北京哲明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社会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社会意义的案例,该案例就互联网时代社会自律组织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裁判,法院的判决对于我国微信时代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做了明确界定。